一、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區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區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全區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國土規劃,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全區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負責制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有關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組織和實施全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全區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并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負責編制區、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請國家或省、市、區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相關規劃的審核;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核工作。 (四)負責規范全區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區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區土地整理、復墾和未利用土地開發、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國家、省、市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區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區重大土地調查專項;負責全區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全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貫徹落實省、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等管理辦法并按規定組織實施,落實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范全區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反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九)參與擬訂我區土地經濟措施和專項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參與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財務監管;參與指導監督全區土地及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區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規劃、全區基礎測繪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規范全區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的責任,依法查處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負責維護全區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組織推進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十一)推進全區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區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推薦工作;開展土地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國土資源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 (十二)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區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法律法規的措施,擬訂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辦法;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臺建設。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區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 (二)綜合股 (三)國土空間管制開發利用股 (四)國土空間規劃股 (五)耕地保護監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