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3日修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機構
宛城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辦公地址:建設中路666號
辦公時間(工作日):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聯系電話:0377-63636192
傳真號碼:0377-63636099
通訊地址:建設中路666號
郵政編碼:473000
電子郵箱:wcqzwgkbgs@163.com(僅作為咨詢使用)
依申請公開受理網址:www.ayouleyang.cn
依申請公開表格下載地址:見附件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內容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依照《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法向社會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級行政機關的部署,結合本市實際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二)公開形式
對于主動公開的區政府及辦公室層面信息,本機關將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主動公開。
1、宛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ayouleyang.cn)。
2、區政府新聞發布會。
3、宛城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宛城區檔案館設立的宛城區政府信息公開查閱中心。
宛城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聯系電話:0377-61172302
地址:宛城區宛城區張衡東路與新東路交匯處
宛城區檔案館聯系電話:0377-83967755。
地址:宛城區張衡東路金苑福潤花園15號樓
4、微信公眾號:宛城發布
(三)目錄編排體系
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使用電子文檔方式編排、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主要包含序號、索引號、公開內容、公開形式、生成日期、發文機關等要素信息。索引號是為方便信息索取所編排的信息編碼,每條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號,信息索引號由“地區及部門編號”、“信息分類號”、“信息生成年號”、“信息順序編號”四組代碼構成。公開形式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兩類。
(四)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除本級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區政府辦公室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進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
根據《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宛城區政府辦公室受理向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請。向區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可由區政府辦公室依法予以公開。
(二)申請方式
填寫《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在宛城區政府門戶網站(www.nanzhao.gov.cn)上下載電子版。??????????????具體方式有:
1.信函。通過信函提出申請,應填寫《宛城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地址可從宛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申請表下載”欄目下載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顯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推薦采用郵政企業寄件。
2.收件人: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3.地址:建設東路666號。
4.郵編:473000。
5.其他:信封上請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當面提交。通過當面提交的,請提前電話聯系確認。申請人需攜帶有效身份證明,規范填寫《申請表》。
當面提交地址:宛城區人民政府(建設東路666號),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夏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冬季 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聯系電話:0377-63636192
3.網上平臺。通過宛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依申請公開”欄目提出申請,應按照頁面提示在線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申請提交成功后,系統會反饋查詢碼用來查詢辦理結果。
依申請公開受理網址:www.ayouleyang.cn
(三)受理程序
1.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通過信函和現場、傳真、電子郵件提出申請的,應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表》可從宛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下載打印。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出申請的,應登錄宛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按照提示在線填寫《申請表》并提交申請。
依申請公開受理網址:www.ayouleyang.cn
申請人在填寫書面《申請表》或網上電子《申請表》時,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10個工作日)。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3)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4)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5)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7)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9)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10)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
(11)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2)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3.申請的答復
本機關自收到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或者其他機關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本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四)收費情況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本機關遵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執行。
(五)不予公開范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六)注意事項
1.填寫《申請表》時,應按規定填寫真實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內容應當描述明確,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特征;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載體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
3.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咨詢、信訪、非政府信息公開方面投訴、舉報等活動,本機關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
四、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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