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性建議,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管理辦法、規定;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負責組織鄉鎮編制、修訂和報批區城鎮體系規劃、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 (二)承擔全區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和農村轉移人口住房保障責任;擬訂住房保障建設、分配、運營和監督管理等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擬訂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融資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資金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各類棚戶區改造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宣傳國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管理范圍內的房屋產權產籍、房屋租賃及房地產市場管理。 (三)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發展的責任。組織研究全區住房改革方面的重大問題;擬訂全區房屋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負責全區房屋安全管理職責;負責全區房屋安全統計、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鑒定職責;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四)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貫徹落實省、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制度并監督執行,參與全區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貫徹落實省、市建筑業技術規范并指導實施。負責管理范圍內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項目的抗震設防、質量監督、工程檢測、工程監理、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范圍內建筑業、市政工程、建筑裝飾裝修、房屋拆除、新型墻材、預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檢測等建設企業的動態考核和資質初審、報批;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負責區本級財政投資為主導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負責背街小巷的大、中、小修;參與全區市政重點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和后評價工作;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協作和外事工作;擬定全區建筑業、建設監理、工程安全生產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區建筑企業開拓區外市場、建筑勞務合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的補償安置政策。擬訂全區城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政策;指導全區公益性事業建設開發中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負責擬訂城中村年度改造計劃,完善城中村改造的有關措施,審查城中村改造方案,指導轄區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成本核算工作,指導全區城中村改造工作。 (六)擬訂全區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增強城鎮綜合承載力、城鎮防災減災綜合能力和節能減排功能;管理城鎮建設檔案。 (七)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區小城鎮和村莊建設辦法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危房改造、房屋安全管理,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以及美麗宜居鎮村建設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參與村鎮規劃編制、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國家重點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八)承擔推進建筑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規劃和辦法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節能減排,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技術引進和創新及建筑節能推廣工作。擬訂全區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規劃、措施和制度并指導實施;負責轄區的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貫徹落實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行政執法監察和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對權限管理范圍內各類建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工程違規違法案件。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老干部管理股) (二)城鄉建設管理股 (三)村鎮規劃管理股 (四)房產管理股 (五)公共事業管理股 (六)信訪法規監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