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監督實施。參與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并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調查、林業有害生物普查、動態監測和評估,并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區造林綠化指導性計劃,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全區花卉管理和林木種子工作。承擔宛城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區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區森林采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開展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組織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區政府批準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國有林場(苗圃)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林場(苗圃)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審核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區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參與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并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協調有關《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區長江防護林體系工程建設。 (六)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全區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上報審核工作。承擔全區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的審批發放工作。 (七)負責全區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監督管理。在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區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區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林業改革意見并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承辦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指導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建設,組織、協調全區林下經濟發展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全區林業產業工作。對全區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檢查。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全區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措施、林業產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區林產品質量監督。 (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防撲火工作,承擔區政府護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行政案件。做好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監測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測報、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措施,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并組織實施,提出區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區級林業資金,管理區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十二)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科學技術與產業科) (二)造林綠化管理科(宛城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三)森林資源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四)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科 (五)紀檢監察法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