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全區科技發展戰略的建議;牽頭擬訂激勵自主創新的意見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二)組織擬訂全區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確定全區科技發展的戰略布局和優先領域;負責《宛城區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 (三)研究提出全區科技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建議,推進全區科技創新體系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四)組織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管理科技投入,并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科技投融資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推動產業發展關鍵和共性技術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負責全區科技計劃制定與組織實施。 (六)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促進高新技術出口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全區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促進產學研結合的計劃措施;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意見,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 (八)提出全區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和政策建議;負責全區科技基礎能力建設;負責實施全區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科技服務平臺和企業技術創新科技支撐平臺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科技基本建設;負責科技創新基地的規劃布局、指導和監督;擬訂全區科技服務發展措施,推動科技服務業發展。 (九)負責全區科技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措施建議;負責全區創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型科技團隊建設。 (十)制定全區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措施計劃;負責全區對外及涉港澳臺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受區政府委托,負責全區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培訓等出國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全區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和計劃,統籌協調全區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負責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的監督指導;指導全區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 (十二)制定全區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意見、措施,研究解決農村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 (十三)貫徹執行《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國家、省、市有關專利事業發展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推動全區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科學技術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人才開發與對外合作股,宛城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 (二)計劃成果股(技術市場辦公室,宛城區知識產權辦公室) (三)工農業社發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