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參與起草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審計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提交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其他事項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所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屬國有企業和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區政府部門和所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按要求開展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區級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管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負責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核查杜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審計區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區審計領域的應用,參與建設國家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宛城區審計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機關黨支部)。 (二)審計一室。 (三)審計二室。 (四)審計三室。 (五)審計四室。 (六)法制審理室。 (七)投資審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