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起草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措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區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措施,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措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措施;負責全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辦法,負責全區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辦法。 (十)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二)人力資源市場股。(三)工資福利股。(四)人事股。 (五)紀檢監察信訪室。(六)勞動關系股。 (七)調解仲裁管理股。(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九)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公室(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十)公務員管理股。(十一)科技干部管理股。 (十二)社會保險管理股。 (十三)就業促進辦公室。